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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第一批行政执法机构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第一批行政执法机构的通知
(呼政发[2004]56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的要求,现将我市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执法机构公布如下:

  一、下列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行使行政执法权: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委员会、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科学技术局、市交通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委员会、市水务局、市农牧业局、市林业局、市文化局、市审计局、市卫生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广播电视局、市体育局、市统计局、市旅游局、市粮食局、市档案局、市气象局、市国家保密局、市规划局、市市容管理局、市国家安全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烟草专卖局。

  二、下列由法律、法规授权的执法机构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执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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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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