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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27日 实施日期:2007年8月27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粤国税函〔1998〕046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深圳):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6号)转发给你们,请比照执行。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生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销售收入实现后,其出口货物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法定退(免)税凭证的,应当就上述销售收入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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