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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呼和浩特市城市河道堤防管理保护用地确权实施细则》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呼和浩特市城市河道堤防管理保护用地确权实施细则》的通知
(呼政发[1997]133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
  市土地局、水利局制定的《呼和浩特市城市河道堤防管理保护用地确权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四日

呼和浩特市城市河道堤防管理保护用地确权实施细则
(呼和浩特市土地管理局、呼和浩特市水利局  一九九七年六月六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河道堤防的管理保护,发挥河道堤防的防洪排涝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建设发展,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家土地管理局和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用地确权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内蒙古自治区水工程管理保护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呼和浩特市场规划区域内河道堤防管理保护用地的确权和登记,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城市河道管理保护用地范围
  (一)有堤防的河道管理用地范围,包括河道两侧堤防背水面城市规划设计防洪抢险道路和绿化带。对城市规划设计无防洪抢险道路和绿化带的河道段落,其河道管理用地范围以同一条河道城市规划设计的防洪抢险道路和绿化带宽度为准,划定河道管理用地。
  无堤防的河道管理用地范围,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防洪规划确定。
  (二)河道保护用地范围指两岸堤防背水面管理以外相应的河道管理用地宽度。
  第四条 城市河道管理用地属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使用权属城市河道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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