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河道管理的通告
(呼政发[1997]81号)
为了加强城镇河道管理,保障城镇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公众创造整洁、优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现通告如下:
一、城镇河道工程设施和绿地是城镇公用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防洪保安、净化环境、美化市容的综合功能。城镇河道管理部门应依照有关规定加强管理,保护河道管理用地不受侵占,保障河道安全与畅通,保护河道绿地免遭践踏和损害,保护河道环境卫生的整洁。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河道管理用地,不得践踏和损害河道绿地,不得向河道内倾倒垃圾废土及其他脏物。
三、凡侵占河道管理用地,占压河道工程设施的违章建筑和设施,城镇河道管理部门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限期拆除。对拒绝拆除者,将依法予以强制拆除,并根据有关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凡向城镇河道内倾倒垃圾废土及其他脏物的,城镇河道管理部门将依据《城市市容和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凡在城镇河道内养畜放牧,践踏损害河道绿地的,城镇河道管理部门将依据《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治安管理的,公安部门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为保护城镇河道绿地,净化美化环境,城镇河道管理部门每年夏季要在河道撒药,进行灭虫、灭蝇、灭蚊,各区要积极配合做好防治工作。
七、城镇建设需占用河道及河道管理用地的,经河道管理部门批准,方可进行。
八、市城建、环卫、绿化、公安等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要积极配合支持城镇河道管理工作,使城镇河道成为融防洪保安、游览观光、绿化环境、美化市容为一体的市政公用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