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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办法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
(第1号)


  《呼和浩特市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5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柳秀

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呼和浩特市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提高环境卫生设施的科学含量和使用效率,规范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根据《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规划、设计、建设、管理、经营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包括城市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工程设施、专用车辆、专用设备、专用道路以及城市环境卫生基层机构的工作场所。

  第四条 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主管部门。

  呼和浩特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环卫管理部门)统一组织本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建设组织实施工作。

  市属各区环卫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环卫基础设施的规划、设计,报请市环卫管理部门审核后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 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美化环境和整洁卫生的原则。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鼓励对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科学研究和引进、使用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现代化水平。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对在建设和维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市规划部门、市环卫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市实际情况,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和完善呼和浩特市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依照专业规划组织实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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