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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环境噪声污染管理的通告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环境噪声污染管理的通告
(呼政发[2002]63号)


  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做如下通告。
  一、禁止在居民住宅区、学校、医院、科研院所等噪声敏感建筑物中区域内使用高噪声音响器材。
  未经公安部门批准,在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不行使用产生高噪声音响器材。
  二、使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室内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生活,其边界噪声昼间不得超过60分贝、23时至晨6时不得超过50分贝。
  三、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音响器材招揽顾客。
  四、午间12时至14时30分,夜间22时至晨7时,禁止在居民楼内使用电钻、电锯、电刨、冲击钻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具。
  五、除春节期间和全市性重大节庆活动,市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禁止燃放氧气礼炮。
  六、进入市区的机动车辆禁止鸣嗽叭。
  七、建筑工地夜间22时30分至晨6时不得进行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
  八、禁止工、商企业使用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空调器、冷却塔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和设施。
  九、违反本通告第一条至第六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予以处罚;违反本通告第七条、第八条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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