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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27日 实施日期:2007年8月27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粤国税发〔1997〕178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7]87号)转发给你们,对出口退税电子化的管理问题,省局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加快出口退税进度,针对外部信息滞后的实际情况,各地在1997年底前可采用“人机结合”的方法,即退税凭证的其他方面已通过计算机审核的退税申报,可先予以退税,在外部信息到达后再予复核。
  二、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简称《规定》)中第1条规定的对错误数据的调整方法,详见Ts/Ts-SH/SH-TZ.DOC。
  三、考虑到各地业务操作方式和业务流程不一致。《规定》3条要求确定的审核配置标准,由各市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报省局备案。
  四、按照《规定》十一条,各地可根据总局调整征退税率的有关规定,经市局审核后,由系统维护人员调整商品代码库中对应商品的征退税率,并报省局备案。
  五、各地退税部门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专用税票认证系统的工作,并运用好专用税票电子数据资源,服务于出口退税审核。总局下发的专用税票电子信息放置在省局广域网服务器LOCAL/TS目录下,各地要及时接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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