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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城市垃圾场及周边放养的各类牲畜的通告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城市垃圾场及周边放养的各类牲畜的通告
(呼政发[2000]35号)


  为了加强我市各类垃圾场及周边环境的管理工作,杜绝在城市垃圾场及周边放养的各类牲畜的行为,保护城市环境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决定对我市城市垃圾场及周围放养的各类牲畜进行全面清理,特通告如下:
  一、城市各类垃圾场要加强内部管理,在搞好垃圾堆放、处理、消毒的同时,严禁各类牲畜进入垃圾场,杜绝放养各类牲畜。
  二、凡在垃圾场及周围建设各类牲畜栅圈的单位或者个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者将由有关部门依法按违章建筑予以强制拆除,并对所有者给予相应的处罚。
  三、城市各类垃圾场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半规定采取消毒措施,做到定期消毒,防止各类病毒和有害物质向外扩散。
  四、严禁在城市垃圾场周围设置各类屠宰场。现有的各类无证屠宰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日内自行关闭,逾期不关闭者由有关部门依法强制取缔,并对当事人给予处罚。
  五、各区政府及市城建、城管、公安、工商、爱卫、卫生、畜牧、防疫、检疫等部门要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加强在垃 圾场及周围放养的各类牲畜的监督和管理。对《通告》发布后仍进入垃圾场放养各类牲畜的,管理部门要坚决予以制止,对不听劝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对进入垃圾场的各类牲畜,管理部门有权宰杀销毁。
  六、本《通告》所指各类牲畜主要是指供人食用的牛、马、猪、羊、鸡、兔等家畜、家禽。
  七、本市广大人民群众和有关部门要共同遵守本《通告》,并有权对违反本《通告》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劝告和检举。对检举人员和在清理整顿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市人民政府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八、对威胁、围攻、辱骂和殴打监督管理、检疫人员,妨碍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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