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首府城市管理整治市容环境的通告
(呼政发[2000]54号)
为加快建设现代化首府城市,推进我市“三大系统工程”和两个文明建设,市人民政府决定以实施“畅通工程”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开展市容环境综合整治,以给全市人民创造一个交通便捷、环境优美、秩序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为此,根据国务院《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全国城市容貌标准》和首府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通告如下:
一、市区主次干道及两侧严禁摆摊设点、店外经营及堆放杂物和货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影响城市整体容貌和妨碍交通秩序的经营或生产作业活动。
二、市区主次干道、公共场所和开展“畅通工程”涉及的有关街巷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未经市城建规划部门批准的,一律拆除;已经批准设置但不符合市容市貌要求或妨碍道路交通的,要改建或移位;不具备改建或移位条件的,予以拆除;其它街巷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要按照城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要求,陆续拆除。
三、严禁在市区主次干道临街扩建门斗、橱窗、破墙开店。违者,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置;影响市容、交通的,要责令恢原状。
四、除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早市街、夜市街和临时集贸市场外,其它街巷形成的早夜市、街头餐饮点及商业摊点,一律予以取缔。批准设置的街头早、夜市,要按规定时间开市和闭市。
五、严禁在市区建筑物、公共设施和树木上涂写、刻画、张挂、张贴各种广告宣传品等;严禁在市区散发传单和广告宣传品。
六、在市区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规定部门批准的,一律拆除;已经批准设置的,要按照市容管理和户外广告管理要求,进行整顿规范。
七、市区内所有建筑施工工地及拆迁现场必须文明施工,按规定设置封闭围墙,并按指定时间和地点倾倒垃圾。拆迁结束后要平整场地。工程竣工后要硬化、绿化、净化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