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范围的,严格控制凿井。
第二十七条 农灌水井如需改变用水性质,必须经市水资源管理局、节约用水管理局审核同意。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施工降水前,应将降水方案、建井和地下水抽水量计划申请报经市水资源管理局、节约用水管理局审查批准后实施,并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第二十九条 新建水井须经市水资源管理局、节约用水管理局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十条 自建设施取用地下水的,必须单井安装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水表。扩大用水范围或者改变用水性质的,须经市水资源管理局、节约用水管理局批准,并分别装表计量。
未按规定安装水表或者水表失灵未及时通知市水资源管理局、节约用水管理局监督维修、更换的,总表按24小时水泵标牌流量计算用水量;分别按24小时人户管管径流通能力计算用水量。
第三十一条 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必须按规定标准逐月向市水资源管理局、节约用水管理局缴纳水资源费、水源建设费,,并与市水资源管理局、节约用水管理局签订《委托收款协议书》,不准拖欠和拒付。
第三十二条 从事凿井和维修水井的施工单位,须报市水资源管理局、节约用水管理局进行资质审查,合格的发给《凿井资质审查合格证》。每次施工前,须到市水资源管理局、节约用水管理局申领《凿井施工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单位维修自建水井,不准采用可能污染地下水水质的工艺和材料,维修方案须报经市水资源管理局、节约用水管理局审核同意。竣工后,须经市水资源管理局、节约用水管理局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三十四条 井房(室)内要保持整洁,水井周围30米范围内禁止排放工业废水、生活污水,不准倾倒垃圾、废渣、粪便和有毒有害物质,防止地下水水质污染。
第三十五条 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自备水井停用后一个月内,须报市水资源管理局、节约用水管理局封井;报废的水井,由市水资源管理局、节约用水管理局监督填充封闭;建设工程施工降水井,降水结束后15日内应在市水资源管理局、节约用水管理局监督下回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