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呼和浩特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1997)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水资源管理局、节约用水管理局批准,不得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用于园林绿地和农田浇灌。清洗、浸泡砂石等建筑材料必须使用容器。洗车等必须采取节水措施。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采取清污分流、闭路循环等办法,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不到要求的,应当酌减用水计划。
  城市居民的生活用水提倡一水多用。
  第十九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 擅自拆动用水计量器具铅封;
  (二)用水设施损坏未及时修复造成跑、冒、滴、漏;
  (三)未经许可,使用旁通管;
  (四)直接排放间接冷却水;
  (五)其他浪费水的行为。
  第二十条 用水单位要按规定使用、维护节约用水设施,保证节约用水设施的正常运行。未经市水资源管理局、节约用水管理局批准不准停止使用节约用水设施。
  第二十一条 在用的非节约用水型卫生洁具和配件,用水单位、房屋产权人应限期按照有关规定更换节约用水型卫生洁具和配件。
  第二十二条 新建住宅,必须安装分户计量水表;原有住宅未安装计量水表的,须限期安装。禁止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包费制”。
  第二十三条 新建宾馆、公寓、大型文化体育设施和机关、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以及规划要求配套建设中水设施的居住区,要按照有关规定逐步建设中水设施。
  第二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应从资金上支持、扶助节约用水技术改造。

第三章 地下水开发利用管理和保护

  第二十五条 呼和浩特市规划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取用地下水的,必须经市水资源管理局、节约用水管理局审核批准。
  旗、县所属单位和个人需取用地下水的,须经本旗、县水资源管理、节约用水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第二十六条 在地下水超采区,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城市公共供水满足不了用水的特殊要求需要凿井的,必须经市水资源管理局、节约用水管理局审核批准。
  地下水水质严重污染的地区,禁止开凿饮用水井。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