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呼政办发[1999]73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呼和浩特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呼和浩特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内政办字[1999]4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水泥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征收的专门用于加强散装水泥设施建设、提高综合配套能力的政府性专项基金。
第三条 呼和浩特行政区域内从事袋装水泥生产的企业,城市规划区内使用袋装水泥的建设单位和其他使用者均应缴纳专项基金。水泥生产企业每销售1吨袋装水泥,缴纳专项资金2元,使用单位每使用1吨区内生产的袋装水泥,缴纳专项资金2元。其中,建设项目每平方米缴纳0.8元,水泥制品每立方米缴纳1.2元,商品混凝土每立方米缴纳1.2元,每使用1吨区外生产的袋装水泥缴纳专项资金5元。
第四条 水泥生产企业缴纳的专项资金然管理费用中列支,使用单位缴纳的专项资金在建安工程成本中列支。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散办)征收,也可委托其他部门代征。
建设项目及水泥制品、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缴纳的专项资金由市建管局在办理开工或其他相关手续时预收。竣工验收核实散装水泥使用量,按使用散装水泥比例,返还预收的专项资金,剩余部分做为专项资金上缴财政。使用散装水泥量达不到使用水泥总量50%以上的,一律不予返还,预收资金全部做为专项资金上缴财政。代征手续费,按照不超过实际入库额的0.2%列支。
征收专项资金时必须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监制的专用票据。
第六条 水泥生产企业应于每月10日前向市散办或其委手苍茫征单位缴纳专项资金。市散办在收到专项资金7日内上缴市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