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通知
(呼政发[2000]103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
呼和浩特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O年十二月六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市容环境卫生,根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产生建筑垃圾以及从事建筑垃圾清运、消纳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各类建设工程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余泥及其它废弃物等。
第四条 呼和浩特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呼和浩特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是本市城市建筑垃圾的业务主管部门,对建筑垃圾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城市建筑垃圾消纳场主要包括:固定消纳场和临时消纳场。
固定消纳场是指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由市环境卫生业务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建筑垃圾填埋场、堆放场。
临时消纳场是指由呼和浩特市环境卫生业务主管部门批准选用和监督管理,并符合建筑垃圾消纳规定的自有场地。
第六条 城市建筑垃圾消纳场设置具备下列条件:
(一)良好的道路条件;
(二)相应的机械设备,照明设备;
(三)设专人负责,实行责任制;
(四)符合环境卫生要求;
(五)具有良好的管理措施。
第七条 市规划、拆迁、园林、市政、建管、公安交警、交通、环卫部门相互配合搞好建筑垃圾的清运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本着保护环境、方便群众、就近倾倒的原则,合理安排建筑垃圾的处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