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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呼市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实施方案的通知

  在抽查中要认真审核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登记表和自查报告,对检查出来的问题,建设、监察、计划、工商、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立案处理。
  (三)整改验收阶段
  1997年1月至5月为整改验收阶段。各旗、县、区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要针对工程立项、报建、招投标、工程质量与安全、工程资金与竣工验收方面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严格执行工程报建制度、招凤标制度、严格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断规范建筑市场行为。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要写出整改报告,上报市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执未能监察领导小组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及建设主管部门的重点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验收比例不低于60%,并将验收整改情况和评价报告报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执法监察领导小组。
  四、开展执法监察的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关于固定资金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法[1991]798号)、《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16号公告)。
  (三)《工程建设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第23号令)、《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第5号令)。
  (四)《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建设部建建[1994]482号)、《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报建制度暂行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制度》(自治区建设厅内建重字[1992]272号)。
  (五)《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建设部第29号令)。
  (六)《转发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在基本建设中深入开展反腐败和反对不正当竞争的通知》(自治区建设厅内建重字[1994]376号)。
  (七)《内蒙古自治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自治区建设厅内建重字[1990]488号)。
  (八)国家、自治区、呼市有关法律、法规和其它规章制度。
  开展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涉及范围广、部门多、工作量大、情况比较复杂,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办发[1996]12号和内政办秘字[1996]28号文件精神,按照市政府的安排部署,加强领导,认真落实,把这项工作做为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搞好廉政建设,遏制不正之风,深入惩治腐败的一项重要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同工作,加强对有关政策、法规的学习和研究。严肃执法纪律,对干预监督检查或违法违纪人员袒护、说清、开脱责任的行为,坚决予以抵制和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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