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单位确定一名领导具体负责交通安全工作,设置或指定一个部门负责交通安全工作,确定交通安全员;
(三)认真贯彻道路交通法规、规章,根据市交通安全委员会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要求,制定、履行本单位的交通安全制度和具体措施,保证实现安全目标;
(四)教育本单位工作人员特别是机动车驾驶员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建立、健全和坚持交通宣传制度,开展群众性的安全竞赛活动,定期进行交通安全检查和总结评比;
(五)建立机动车使用、保养、维修、检查制度,保持车辆符合国家检验标准,严禁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
(六)接受上级和当地交通安全委员会及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检查监督,对不安全隐患,限期改正;
(七)建立本单位实施交通安全责任制的考核、奖惩制度,做到奖罚严明。
第六条 对实施交通安全责任制成绩突出的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对不按规定建立交通安全责任制或履行交通安全责任制不力的单位,经市交通安全委员审核批准后,给予警告、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其全部或部分机动车上路行驶1至10天,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下发停驶通知书,并限期进行整顿,并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行政责任。
第八条 对单位违反交通安全责任制的经济处罚,根据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不按规定建立和履行交通安全责任制度,管理措施不力,考核验收不合格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主管领导100元以下罚款;
(二)交通违章行为超过控制指标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有非驾驶员开车,驾驶员酒后开车,驾驶机件严重失灵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等行为的,每项违章行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停驶该机动车1个月;
(四)发生交通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的,每起一般交通事故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每起重大交通事故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每起特大交通事故或重大交通肇事逃逸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实施处罚时,须填写处罚裁决书。实施警告时,使用书面警告或持牌警告。
第十条 被处罚单位须在接到处罚裁决书之日起5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罚,交纳罚款。逾期不提出复议申请也不交纳罚款的,每逾期一日增加罚款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