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呼和浩特市交通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呼政规[1993]12号 1993年9月13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
《呼和浩特市交通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已经一九九三年九月九日市政府第八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知,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呼和浩特市交通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城市交通秩序,为我市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创造良好的交通环境,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综合治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凡在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均须按本规定建立交通安全责任制。
交通安全责任制实行单位负责,逐级履行,目标管理,奖优罚劣。
第三条 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是全市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各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领导下,监督检查交通安全责任制的实施情况,具体执行交通安全责任的鉴定、考核、奖励和处罚。
第四条 交通安全责任制由呼和浩特市交通安全委员会组织实施。各旗县区人民政府也成立交通安全委员会。交通安全委员会组织人员由政府的分管领导、公安、城建、工商新闻、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的负责同志组成。
市交通安全委员会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协调全市的交通安全工作;确定交通安全责任制管理目标,定期考核、评比、验收;提出奖励和处罚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执行。
各旗县区交通安全委员会负责在辖区内组织落实市交通安全委员会的工作部署。
各旗县区局及驻呼单位要按照隶属关系督促本系统各单位执行交通安全责任制。
第五条 单位交通安全责任制须按下列规定建立:
(一)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本单位交通安全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实行目标管理、逐级落实,与本单位的整体工作结合起来,实行同计划,同布置,同落实,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