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将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支付的劳务作业分包款、劳务人员工资支付以及使用劳务人员情况,按季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当建立劳动用工档案,按季将企业自有劳务情况和使用劳务分包企业情况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及降低资格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吊销企业资格证书。
(一)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二)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三)违法分包或者转包的;
(四)不依法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五)不办理劳务分包备案手续的;
(六)作业现场不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及技术负责人的;
(七)不单独列支“职工教育经费”的;
(八)不按规定报送劳务用工情况的;
(九)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之一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一)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
(二)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三)工程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不按本办法规定给劳务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的;
(四)招用未成年人和不具备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建筑劳务作业活动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 企业违反本规定,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给予行政处罚外,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呼和浩特市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