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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建设劳务分包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劳务分包的企业,其作业现场应当配备专职现场管理人员及技术负责人,接受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对作业现场的监督管理,并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负责。
  第十七条 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劳务分包企业提供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生产作业环境、生活设施、作业条件、机械设备和安全防护用具,指导劳务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措施,并监督落实。

第三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 工程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直接雇用劳务人员,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相应的社会保险。
  劳务分包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务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中应明确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工资标准及支付方式和时间、工作时间、休息和休假、合同终止条件以及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和劳动争议处理方式等。
  第十九条 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不得招用未成年人和不具备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建筑劳务作业活动。
  第二十条 劳务分包企业应当积极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7月1日前,取得职业资格的劳务作业人数应占本企业全部劳务作业人员的60%,并逐年提高比例。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在选择劳务分包企业时,应当审查该企业劳务人员持证条件。
  第二十一条 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的工程项目在进行劳务作业分包时,应当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并计入成本,税前列支,确保农民工技能培训经费足额提取和使用。禁止承包企业在投标中压减“职工教育经费”。
  第二十二条 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对劳务分包企业在用工、保障劳务人员合法权益及支付工人工资的行为负责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定期对劳务人员的工资进行核算、公示,接受相关部门和劳务人员的监督,并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务人员的工资。不得以工程款拖欠、结算纠纷、垫资施工等理由随意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务人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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