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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建设劳务分包管理办法

  第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本市有关建筑劳务分包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对劳务分包企业进行资格审查;
  (三)对本市建筑工程劳务分包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并办理相关手续;
  (四)对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进行登记、备案;
  (五)监督、指导各旗、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劳务分包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建设、监理、工程总承包企业及专业承包企业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劳务分包企业的资格、合同及作业人员职业技能岗位资格证书,以及企业是否存在转包、分包或挂靠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发包和承包

  第九条 凡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劳务分包企业,只可承担资质范围相应的劳务作业任务。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禁止建设单位直接向劳务分包企业或无资质的企业、“包工头”、个人发包建设工程。
  第十一条 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发包劳务作业时,可将建筑劳务作业分包给一个建筑劳务企业,也可将建筑劳务作业分包给多个建筑劳务企业,但必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劳务分包企业。
  第十二条 建筑劳务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必须使用自有的劳务作业人员,严格禁止劳务分包企业将承包的劳务作业再次分包。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实施的劳务作业分包活动进行非法干预。
  第十四条 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之间应当依法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劳务分包合同应当约定支付分包款的时间,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劳务分包款足额支付。
  第十五条 劳务分包合同订立后7个工作日内,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按照管辖范围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旗、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合同等备案手续。
  分包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自合同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向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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