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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建设劳务分包管理办法

呼和浩特市建设劳务分包管理办法
(呼政发[2007]35号 2007年4月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我市建筑劳务分包制度,规范建筑劳务分包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新建、扩建、改建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劳务承发包活动的企业和管理单位及个人。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筑劳务分包实行统一管理。
  各旗、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级负责管理的建筑工程的劳务分包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并依法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2008年7月1日前,凡单位工程造价在4000万元(含400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其劳务作业分包必须由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劳务分包企业承担;凡单位工程造价在4000万元以下的建筑工程,其劳务作业分包管理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特级和一级资质建筑业企业进行劳务分包,必须与具备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2008年7月1日以后所有建设工程项目的劳务分包都必须由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承担。
  第六条 外地建筑劳务企业进入我市从事建筑劳务活动,必须持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法人营业执照等证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接受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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