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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公路路政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省道不少于15米;
  (三)县道不少于10米;
  (四)乡道不少于5米。
  第十九条 禁止在公路、在建公路两侧不建筑区范围内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在公路两侧不准建筑区范围内,确需修建临时性工程设施的,必须经交通部门批准,期满自行拆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不准建筑区内倾倒垃圾、废土,排放污水。
  第二十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施行前,公路两侧不准建筑区已有的各类建筑,一律不得在原地改建、扩建、重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施行后至本办法旗行前,于公路两侧不准建筑区内构筑的各类建筑,应当自行拆除或者迁出。
  第二十一条 公路弯道内侧、平面交叉道口以及城市出入口路段两侧不准建筑区以外的下列范围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一)国道不少于30米;
  (二)省道不少于25米;
  (三)县道不少于20米;
  (四)乡道不少于10米;
  前款所列范围,由交通部门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公路渡口上、下游各200米范围内、小型桥(涵)上下游客80米范围内和公路隧道上方及洞口外100米范围内进行采矿、采石、挖砂、取土、伐木、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爆破作业等活动。
  在前款规定范围以外进行施工作业,不得危及公路路产和养护。保证施工人员、过往行人及车辆的安全。
  第二十三条 规划和新建集镇、各类开发区、工业区、住宅区等应当选定在公路一侧建设。
  已经在公路两侧布局的集镇,不得沿路规划和延伸。已形成街道的路段,应当实行隔离式管理;连片的路边店只准设置进出两个道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暂扣从事违法活动使用的物具,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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