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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公路路政管理办法》的通知

  机动车辆不得在路肩上行驶。
  超过核定载质量标准的机动车辆不得上路行驶。
  超过核定载质量标准的机动车辆不得上路行驶。
  第十二条 公路改线、扩建、改建以及渡口改桥后的原路产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在不准建筑区以内的,继续作为公路规划建设用地;
  (二)在不准建筑区以外需要改变用途的,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失去使用功能需要报废的,经交通部门批准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手续;未办理变更或者报废手续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三)利用外资、贷款、集资等方式对原公路扩建、改建以及渡口改桥后收取过路、过桥费的,原路产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评估确认后作价纳入投资,工程竣工后,仍由交通部门实施统一的路政管理。
  第十三条 经批准挖掘或者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规定向交通部门缴纳有关费用。

第三章 公路设施管理

  第十四条 禁止毁坏或者擅自移动、涂改、拆除交通标志、标识、界碑、护栏、隔离栅、护网及其他公路设施。不得利用公路行道树、护栏、隔离栅、护网及其他公路设施设置广告、招牌及其他类似设施。
  第十五条 禁止毁坏、乱砍滥伐公路花草林木。
  确需砍伐、修剪行道树的,应当经交通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交通标志、标线由交通部门负责统一设置和管理。
  在公路上设置各种非公路交通标志、标识,必须经交通部门批准,统一规格,统一式样,在指定位置设置。
  第十七条 因交通事故造成公路设施毁坏的,公安部门在处理事故时应当及时通知交通部门勘验损失,一并处理。

第四章 公路两侧管理

  第十八条 公路两侧坡项截水沟(公路边沟)或者坡脚护坡道外缘以外的下列范围为不准建筑区:
  (一)国道不少于2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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