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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微型厢式货运出租汽车运输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八条 无《道路运输证》或使用无效《道路运输证》擅自从事微型厢式货运出租经营活动的,处以2000元罚款。
  第十九条 对于微型厢式货运出租汽车擅自经营客运出租汽车业务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停业、暂扣道路运输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20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到道路运政机构办理年度审验手续的,处以1000元罚款。
  《道路运输证》未加盖有效年度审验章的,从年审最后期限算起,每逾期一个月(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每辆处以100元罚款,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第二十一条 未按规定办理车辆变更、停业、歇业手续的,处以500元罚款。
  第二十二条 未按规定报送统计资料的,责令其限期补报,并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按时报送的,处以300元罚款。不如实填报的,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未安装计价器或者不使用及使用失准无效计价器的,处以1000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 在承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易腐、易溢漏货物的,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在运行中未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处以300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 无《岗位培训证书》或持无效《岗位培训证书》的,处以200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 驾驶室顶无市交通运输管理处统一监制的固定式货运专用顶灯的,处以300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 未在驾驶室内规定位置放置里程票价表的,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进的,处以100元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50元罚款:
  (一)未在驾驶室内规定位置放置驾驶员服务卡的;
  (二)驾驶门两侧无公司名称和联系电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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