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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微型厢式货运出租汽车运输管理暂行办法

  (二)管理人员和驾驶人员(两年以上驾龄)须经岗位培训合格;
  (三)具有相应的经营管理制度;
  (四)具有10辆以上符合要求的货运汽车。
  第七条 申请从事微型厢式货运出租汽车运输的单位,应当向市交通运输管理处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开业技术经济条件等证明材料,由市交通运输管理处提出审查意见上报市交通局进行登记,符合条件者,即可办理有关拍卖手续。
  经拍卖获得经营权后,即可办理购车事宜。
  第八条 用于微型厢式货运出租汽车运输的车辆,必须达到下列要求:
  (一)车型以重庆长安SC1011G(载重0.6吨)、重庆长安SC101lC(载重0.6吨)及其同类车型和一汽解放CAI020LF(载重0.9吨)、二汽东风EQ1030TIU(载重0.9吨)及其同类车型为基本车型,且符合国家规定的后开门封闭厢式货车,车厢外观为平面型;
  (二)驾驶室顶安装市交通运输管理处统一监制的固定式货运专用顶灯;
  (三)驾驶门两侧喷制公司名称和联系电话;
  (四)驾驶室规定位置安装统一的计价器,并放置驾驶员服务卡和里程票价表;
  (五)车尾标有监督举报电话号码。
  第九条 申请人具备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条件,所购车辆经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复审合格后,发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到公安、工商、税务、物价、技术监督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领取单车《道路运输证》后,方可运营。
  申请人应当在获得经营权之日起2个月内购车和办理相关运营手续并开业,逾期不开业的,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应及时收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及时通知公安、工商、税务、物价、技术监督等部门收回相关证照。
  第十条 微型厢式货运出租汽车运输经营单位的经营权,自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之日起,经营期限为10年,在经营期限内不得转让、过户、倒卖。
  第十一条 微型厢式货运出租汽车运输经营单位需要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30天向市交通运输管理处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微型厢式货运出租汽车运输经营单位应当接受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对其的年度审验。审验合格的,方可继续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章 经营行为

  第十三条 微型厢式货运出租汽车运输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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