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由保险公司办理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和车上人员责任保险;
(四)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审核,统一发放临时营运手续;
(五)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专业市场分局审核,发放营业执照;
(六)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进行岗前业务和职业道德培训,培训合格,发放岗位培训合格证。
七、残疾人专用机动车临时营运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规;
(二)服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三)在机动车道内靠右侧行驶,确保安全;
(四)不准将临时营运车辆出租、转包、转借、转卖给他人营运;
(五)车辆要统一标志(标志由市残联、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制定);
(六)营运时只准乘载一人;
(七)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不得超出车身,长度前端不得超过驾驶座,后端不得超出车身20厘米,重量不得超过100公斤;
(八)不得人货混载;
(九)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5公里;
(十)残疾人专用机动车从7:30到20:30,在下列街道禁止营运行驶:
中山东路、中山西路、通道南街、通道北街、车站东街、车站西街、海拉尔中路、乌兰察布西路西段、新华东街、新华西街、锡林南路、锡林北路、呼伦南路、呼伦北路、新城东街、新城西街、新城南街、新城北街、青城巷。
八、市残联、市公安局交通管理等部门,每年要对从事营运的残疾人的年龄及身体状况进行一次审核,不符合规定的,收回其从事营运的有关证照。
九、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从事营运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的管理。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呼和浩特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暂行规定》和交通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对非残疾人驾驶残疾人专用机动车从事营运的和残疾人未经批准从事营运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坚决予以取缔,并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车辆和非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