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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残疾人专用机动车临时营运管理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残疾人专用机动车临时营运管理的通知
(呼政发[2001]7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
  为了保障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和残疾人人身安全,维护交通秩序,依据中残联、公安部等六部委《关于加强对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运营管理的通知》精神和我市实际,现就残疾人专用机动车临时营运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残疾人专用机动车是下肢残疾人的代步工具,不适用于营运。但鉴于目前我市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够健全和当前残疾人就业确有困难的实际情况,作为近期过渡性措施,在严格管理、严格限制、控制数量的情况下,允许符合规定条件,并已从事营运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在市区一定范围内继续营运,待条件成熟后逐步予以取缔。
  二、非残疾人和不符合规定条件未经批准的残疾人不准驾驶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营运。
  三、从事营运的残疾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市区非农业户口;
  (二)按照《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确定为下肢残疾人,年龄在18至50周岁,双眼视力在0.7以上(含矫正视力),无红、绿色盲,双耳听力正常,心、肺、血压、精神、智力、上肢正常;
  (三)经市残联审核确属无业或生活有特殊困难者。
  四、从事营运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必须是有生产许可证的厂家生产的专用机动车。其各项技术指标符合国家标准和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禁止用擅自改装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从事营运。
  五、申请办理临时营运手续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重新审核属于现已从事营运的残疾人;
  (二)本人向市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申请,并出具伤残鉴定证明,经核准的:
  (三)到呼和浩特市第一医院进行身体检查,证实其身体状况符合从事营运的。
  六、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需办理以下手续:
  (一)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交通法规、驾驶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发给临时专用驾驶证;
  (二)由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对其营运的残疾人机动专用车进行检验,合格者发给临时行驶证和临时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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