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资金信用证明或资产评估机构的验资证明;
  (四)经营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期一年以上的租赁证明(复印件)。
  第八条 开业审批程序:
  (一)申请者持奉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文件,向经营所在地旗县以上运管机关提出申请,填报《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开业申请表》;
  (二)运管机关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其申请要求和可行性报告作出书面答复,符合条件者准予进行开业筹备工作;
  (三)筹备工作完成后,报经运管机关审查,合格者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四)申请者持《许可证》到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五)经营业主或主管业务人员须经运管机关进行业务培训,取得上岗证书;
  (六)完成上述程序后,申请者向当地运管机关中领运输单证,及向工商部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正式开业。
  第九条 经批准从事货运服务业的经营者,从批准之日起,30日内开业运行。逾期不开业的,发证机关应及时收回《许可证》。
  从事货物运输3个月以内的,应当向旗县以上运管机关申领《临时道路运输证》。
  第十条 货运服务业经营户需变更经营项目或范围的,须经所在地运管机关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变更。
  第十一条 经营业户歇业、停业应当提前30天向原开业审批的运管机关提出申请,并在事前将受理的货物全部发送或交接完结,结清往来账目,上交所领单证和票据,并向社会公告。歇业者将《许可证》上交发证运管机关保存;停业者提交债权债务清理证明,经原审批机关同意,缴销《许可证》,关闭经营场所。

第三章 联(托)运、货运配载线路专营管理

  第十二条 从事联(托)运、货运配载线路专营须向运管机关提出特别申请,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者向经营所在地旗县以上运管机关提交联(托)运、货运配载线路专营开行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填报专营线路申请表,经审核同意后,由运管机关在《许可证》上加盖联(托)运、货运配载线路专营章,并核定专营线路起讫两地的经营站点,核发线路专营标志。
  (二)旗县内线路,由旗县运管机关审批;跨旗县线路,由旗县运管机关审核后,报市运管机关审批;跨盟市及跨省市线路,由市运管机关审批,并须报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