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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呼政发[2000]78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呼和浩特市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O年九月十七日

  呼和浩特市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的管理,维护货运市场秩序,保护合法经营,保障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呼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以下简称货运服务业)是指服务于道路货物运输的各项经营活动。主要包括:
  (一)受理货物托运、联运、货物配载、货运信息等货物运输受理业务方面的经营活动;
  (二)货物仓储、理货、中转、包装、搬运装卸等货物运输辅助业务方面的经营活动;
  (三)交通物流及其他货运服务方面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凡在呼和浩特地区从事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和旗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货运服务业的管理。具体工作由市和旗县道路运输管理机关(以下简称运管机关)负责。
  第五条 货运服务业在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我市商品市场不断发展的需要,以及货运市场建设的情况,制订规划、加强调控,促进发展。

第二章 开业与停业

  第六条 凡经营货运服务业,应当向所在地旗县以上运管机关提出申请,办理开业手续,取得经营资格,依法经营。
  第七条 申请者在申请时须向运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单位申办凭乡镇以上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证明,个人申办凭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乡镇以上政府证明;
  (二)申请项目的可行性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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