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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对新增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定额拍卖的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对新增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定额拍卖的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呼政办发[1999]9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现将《呼和浩特市对新增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定额拍卖的暂行办法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八日

  《呼和浩特市对新增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定额拍卖的暂行办法》补充规定

  为了更好地规范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现就《呼和浩特市新增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定额拍卖的暂行办法》作如下补充:
  一、不论以何种方式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自办证之日起,经营期限一律为8年。
  二、未交纳有偿使用费的逐步纳入有偿使用管理范围。
  三、客运出租汽车报废更新、转让过户一律纳入有偿使用管理范围:
  (一)经行政审批无偿获得出租经营权的客运出租汽车,如需要更新或过户者,必须补交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定额拍卖费10000元;
  (二)凡在1997年4月7日以后有偿获得出租经营权的客运出租汽车,如需更新或过户者,必须补交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定额拍卖费5000元。
  四、凡需更新、过户的出租车经营者,由车主本人提出申请,提供相关有效资证材料,并补交拍卖费后,即可办理有关手续。
  五、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定额拍卖费的收取、管理和使用,仍按《呼和浩特市对新增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定额拍卖的暂行办法》(呼政办发[1997]4l号)执行。
  六、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办理转让、过户手续,公安、工商、税务、物价、技术监督等部门应依据交通主管部门出据的证明,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办理有关证照的变更手续。
  七、出租车经营者在出租车辆转让、过户过程中违反交通行政法规,私自转让出租车经营手续,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八、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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