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
(呼政发[1999]56号)
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正常交通秩序,保证道路交通安全与畅通,为我市的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创造良好的交通环境,特通告如下:
一、对营运性车辆的管理
1、在划分小型机动车道和大型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小型出租客车未载客时必须在大型机动车道内行驶,行经交叉路口时,按路口通行规定行驶。
2、小型出租客车左侧后门一律由车主锁封,在市区街道上只准使用右侧两门供乘客上下车。
3、客运车辆遇有乘客搭乘时,禁止在道路中间紧急停车或随意调头。在设有乘降点的道路上,应按规定在乘降点停靠,即上即下,即停即走。
4、从事个体长途客运车辆的营运路线须经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指定,个体长途客运车辆必须按指定的营运路线营运。
5、各旗、县和郊区往来市区的长途客运车辆在市区不设中间站点,必须在始发站或终点站上下乘客,不准使用公交站点。
6、客运车辆停放时,必须停放在停车场或道路边缘线3米以外,禁止在道路上乱停乱放。
7、机动车辆后挡风玻璃15cm以上不得喷涂、粘贴广告。
二、对大型货车、小型货车、客货两用车、货运摩托车的管理
1、大型货车、小型货车、客货两用车、货运摩托车在国家规定的上班时间前后各半小时,下班时间前后各半小时内,禁止在市区道路内行驶;
2、每日6时至20时禁止大型货车在市区一环路以内道路行驶。特殊情况确需通行的,应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通行证,按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3、每日6时至20时,禁止小型货车、客货两用车、货运摩托车在中山东路、中山西路、新华东街、新华西街、通道南街、呼伦贝尔路的军区路口至诺和木勒大街东口段、锡林北路、锡林南路的四毛路口至烟厂路口段、乌兰察布西路、新城东街、新城西街、新城南街、新城北街内行驶。特殊情况确需通行的,应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通行证,按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4、运送易撒、易漏、飞扬物品的车辆,必须封盖严密。
三、对拖拉机、农用运输车、畜力车的管理
禁止拖拉机、农用运输车、畜力车进入市区;特殊情况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的拉运蔬菜和粪便的拖拉机、农用运输车,可按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四、交通渠化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