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机场路景观大道两侧规划项目留地界线的通告
(呼政发[2001]77号)
为确保机场路景观大道沿线土地、空间的科学合理组织利用,保障景观大道街景风格的整体和谐统一及应有的天际轮廓线,从而把机场路景观大道建成高标准、高水平的区门第一道,以展示21世纪开放的呼和浩特新形象,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将机场路景观大道(西至如意和大桥,东至飞机场贵宾道入口,全长约6500米,宽116米)两侧原定的80规划预留地(市人民政府呼政发[2001]55号通告所明确),调整为200米。
二、 市人民政府将依法对机场路两侧规划预留地进行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收购,统一供地、统一审批。
三、 针对原机场路景观大道的建设用地控制范围所作出的具体规定和要求,市人民政府在2001年5月19日发布的通告(呼政发[2001]55号)中已明确提出,从通告发布之日起冻结机场路景观大道两侧规划预留地内一切建设用地和建设项目,严禁擅自施工(包括新建、续建、翻建)。并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将冻结控制范围南、北两侧各延伸至200米。
对违反本通告的建设项目一律以违法建筑论处,无偿拆除,对不听劝告,妨碍执行公务者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执有本通告发布以前所办理领取的用地、规划、建工等手续的建设单位和个人,须按照城市规划统一要求,于10月1日前到市属有关部门重新核审有关手续,逾期不核审者视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