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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
(第23号)


《呼和浩特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已经1997年1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65次常委会议通过,现予以布施行。

市长:冯士亮
一九九七年三月三日

  呼和浩特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维护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含新开发区)进行房地产转让、租赁、抵押、典当、中介服务及其他房地产经营活动(土地出让除外),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房地产交易,必须到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部门办理交易手续,按内蒙古自治区有关规定交纳交易管理费。
  房地产交易,必须在依法设立的房地产交易市场进行,禁止私下交易。
  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呼和浩特市房地产管理局和呼和浩特市土地管理局是本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
  呼和浩特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部门负责房地产交易市场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房地产交易的审核、登记和签证;
  (三)按照规定收缴房地产交易有关费用;
  (四)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管理;
  (五)依照法律、法规办理其他事项。
  旗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工作。
  工商、税务、物价、财政、国有资产、城建、公安、金融等部门按照职权划分,各司其职,配合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房地产交易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旗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的权属管理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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