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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
(呼政发[1996]24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中央和自治区驻呼各单位:
  住房公积金是一种义务性的长期住房储金。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提高职工个人购建住房能力的有效保证,是政府有效解决群众住房问题,促进住房建设,建设经济适用房,保障供应体系的重要手段。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和《呼和浩特市关于贯彻国务院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决定的实施方案》,现就我市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呼市地区所有行政、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不论隶属关系,必须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交纳住房公积金。已执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要巩固完善;没有执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一律从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住房公积金中个人交纳部分为职工工资的5%,企业为职工交纳部分,从企业提取住房折旧和其他划转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行政、事业单位为职工交纳部分、首先立足于原有住房资金的划转,不足部分在不增加单位经费包干的条件下,拿出职工工资总额的5%。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比照企业开支渠道列支。职工住房公积金本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亏损企业也必须执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严重亏损企业,需要暂停缴交住房公积金时,需由企业法人代表提出申请,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
  四、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要积极做好为职工交纳住房公积金的准备工作,保证资金落实到位。各行政事业单位从即日起,要做好核定缴交人员范围和核定缴交基数工作,为顺利推行公积金制度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五、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推行涉及到职工切身利益,各部门、各单位都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组织落实。市房改办要做好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督促检查工作。对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市房改部门不得批准其公房出售、集资建房方案,也不能享受政策性住房贷款、安居住房分配及有关房改配套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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