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要对城镇职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认真普查,清查和纠正住房制度改革过程中的违纪行为,建立个人住房档案,制定相关办法。已售公房经过清理规范,依法取得房屋产权后,可向当地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报,经批准后,方可上市交易。对所有上市交易住房的卖方,均按5.5%的综合税率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土地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逐步放开已购公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交易市场,为积极稳妥地推进这项工作,可在市区先行试点,逐步完善后全面推开。
五、逐步建立新的住房供应体系,大力发展经济适用性住房
(一)根据我市城镇居民家庭收入的不同情况,实行三种住房供应政策。最低收入家庭租赁政府和单位提供的廉租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政策指导价的经济适用住房;其他收入高的家庭购买、租赁市场价商品房。
(二)要注重调整住房投资结构,重点发展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一般要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免收土地出让金,并在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统筹安排,优先保证。
(三)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结合城市危旧房改造和小区开发、职工全额集资、合作建房等形式,多种渠道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四)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要采取扶持政策,要控制经济适用住房设计和建设标准。要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落实经济适用住房的各项减免税费政策,取消不合理收费,切实降低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
(五)要建立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审核报批制度,由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领导小组会同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成本构成的7项因素,合理确定房价,利润控制在3%以内。同时要按高中低收入家庭收入线的划分标准,合理确定销售对象,经济适用住房出售给中低收入家庭。
六、发展住房金融,支持住房建设和消费
(一)各级金融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支持住房建设和消费的有关规定,努力推动城镇住房建设和消费的发展。
(二)商业银行要优先发放经济适用房(安居工程)开发建设贷款,在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要求内,取消规模限制,积极调度信贷资金,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贷落实到位。
(三)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方向,主要用于职工个人购买、建造、大修理自住房贷款。
(四)发展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银行贷款相结合的组合住房贷款业务。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和商业银行要简化手续,提高服务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