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面积标准为:一般干部70平方米,副科级干部80平方米,正科级干部90平方米,副处级干部100平方米,正处级干部110平方米,副厅级干部120平方米,正厅级干部130平方米。
(四)知识分子的住房建筑面积标准和个人住房补贴的建筑面积标准,参照上条规定执行;其职称与行政级别的对应方法,参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内政发[1992]20号文件执行。
三、全面推行和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
(一)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按照“房改领导小组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健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建立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要按照《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的规定,加强管理和制度建设。
(二)凡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必须在1999年将制度建设起来。有条件的单位应按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补交以往年度所欠交的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需要降低缴交比例或缓交住房公积金的,要依据国务院令第262号规定的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对不办理有关手续,又不按时足额交纳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要按照规定,作出补交、处罚或强制执行的处理决定;
(三)机关、事业单位交纳住房公积金单位补贴部分,各级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列入预算,原有年度内欠补的部分,应补足一并列入预算;企业交纳的住房公积金,在成本中列支。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确保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全面推行。
(四)从1999年1月1日始,全面调整住房公积金缴交率,住房公积金缴交率由现行的5%提高到6%,有条件的单位可高于这一比例,报经市房改部门批准后执行:
四、继续推进现有公房改革,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一)要继续推进公有住房相金改革,按照我市原有租金改革规划,1997年应达到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10%,1998年至2000年的租金标准,一次公布,分布实施,到2000年原则上应达到15%(1997年至2000年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附后)。租金提高后,对家庭确有困难的离退休职工、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和非在职的优抚对象,在1995年缴纳租金标准基础上的新增部分。实行减免政策。
(二)要进一步搞好现有公有住房出售工作。从1998年12月31日起,购买现有公有住房取消标准价,实行成本价出售。对1998年12月31日以前, 以低于标准价出售的公有住房,要按照《
内蒙古自治区已售公有住房清理规范办法》(内政办发[1998]24号)予以清理规范。对已售的公有住房可按现行公房出售的规定补足成本价,取得全部产权,我市出售公有住房成本价报自治区房改领导小组批准后另行公布。各单位可根据实际,在腾空再分配的住房中保留一定数量的公有住房,供最低收入家庭廉价租赁。校园内不能分割及封闭管理的住房不能出售,教师公寓等周转用房不得出售。具体办法按教育部、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