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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呼政发[1999]45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
  为深化我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内政发[1998]82号)精神,结合呼市地区实际,现就住房制度改革及住房建设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
  按照国家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总体要求,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住房制度,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加快住房建设,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体的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到2000年,全市城镇人均居住面积达到9平方米。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一)从1998年下半年开始,全市城镇停止全部由国家和单位出资建成、购买的住房进行实物分配。对1998年已批准立项,并于1999年底前竣工交付使用的住房,既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 (国发[1994]43号)及自治区有关规定和《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市房改总体方案及三个配套办法的通知》  (呼政发[1995]104号)精神,向职工出售,也可以按本通知的规定由职工购买。从1999年开始,各级财政、计划部门:再安排住房建设投入资金,各单位不再购建福利住房(不含个人全额集资住房)。1999年底以后竣工的新房和腾空再分配的旧房,原则上只售不租。对新购置商品房按现价出售,新建住房和腾空再分配住房实行评估后出售。职工购房资金来源主要有: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及由财政和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的住房补贴等。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凡房价与收入比在4倍以上(即当地一套建筑面积7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且财政、单位原有各种渠道的住房建设资金有条件转化为住房补贴,可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方式,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含离退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具体补贴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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