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减免住房建设有关税费的通知
(呼政发[1999]46号 1999年6月15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
为推动我市住房建设发展,改善首府城市环境,提高人均居住水平,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以此拉动我市经济发展,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降低城镇住宅建设部分税费的通知》(内政发[1997]8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整顿规范全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收费标准和加强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发[1999]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住宅建设有关税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自治区政府已经决定取消现仍在收取的拆迁管理、手续费予以取消,不得再以任何理由收取。
二、幸福新村住宅小区、学府花园(原南苑小区)、人和住宅小区、华龙小区、昌平小区、滨河旅游区、家兴小区、兴隆小区、房产系统的住宅项目和经市政府批准的玉泉区、回民区的旧城改造项目、东苑住宅小区项目享受以下减免税费政策:
1、投资方向调节税适用零税率,营业税先征后退;免征契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所得税执行自治区内政发88号文件规定。
2、免征土地出让金,土地管理费按2元/㎡收取。
3、免收环保手续费、环境影响报告审查费。
4、免收放线、验线费。
5、人防费按1%收取。
6、城市市政设施配套费按30元/㎡收取。
7、供暖增容费按50元/㎡收取。
8、供电增容费减半征收。
9、质检费减半征收。
10、公安消防设施费1%收取。
11、供水增容费按2元/㎡收取。
三、凡执行本通知规定享受减免税费政策的建设项目,其售价必须按规定严格审批,住宅成本必须按国家规定的经济适用房成本核算,其利润率不得超过3%,属于预售的,房产部门在发放预售许可证时,核定预售价格;属于预售的,由房产部门核定售价,发给销售许可证,注明准售价格,售房单位凭证销售。
四、本通知规定减免税费政策执行期限暂定3年,在本通知发布之前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