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呼和浩特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
(第17号)


  《呼和浩特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8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柳秀
二OO一年八月十三日

  呼和浩特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的房屋租赁行为,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和《呼和浩特市城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屋租赁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下列行为也应视为房屋租赁:
  (一)提供房屋由他人承包经营的;
  (二)将房屋内的柜台、橱窗、铺位等设施、设备出租给他人就地使用的;
  (三)以联营、入股等形式将房屋提供他人使用,房屋所有权未发生变更的。
  第四条 房屋租赁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房屋租赁应当依法缴纳税费。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是本市房屋租赁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负责房屋租赁的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物价、税务等管理部门,各司其职,协助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第七条 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和属地管理原则。

第二章 租赁管理

  第八条 中央、自治区驻呼单位、驻呼部队、外地驻呼机构和涉外的房屋租赁,由市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负责租赁登记备案和管理。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