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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住房置业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

  (五)同意用所购买的房屋做抵押,且购买的房屋产权明晰,手续合法;
  (六)用第三人房屋做抵押时,第三人需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所有权证》和第三人同意将房屋抵押的合法有效证明材料;
  (七)担保公司认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置业担保时,应与担保公司签订抵押合同,抵押的房屋需经客观的评估。对于购房合同价格严重背离价值的借款人,担保公司有权拒绝提供担保。
  第十条 住房置业担保当事人应签订书面保证合同,保证期限由担保公司与贷款人确定,不得短于贷款合同规定的还款期限。
  第十一条 担保公司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后,贷款人为借款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应通过贷款单位划拨到商品房销售单位。
  第十二条 担保公司和房地产产权市场管理部门在经常相互交流信息的情况下,逐步做到房地产产权产籍信息资源共享,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借款人应按担保额1%向担保公司交纳担保风险服务费。
  第十三条 借款人依照借款合同,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借款合同终止后担保合同和房屋抵押合同即行终止。
  第十四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公司应在事实发生后60天内代为偿还借款人尚未偿还的贷款本息及滞纳金。
  (一)连续三个月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
  (二)合同期内借款人死亡且无继承人、受遗赠人的;
  (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无法定监护人的;
  (四)继承人、受遗赠人、法定监护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
  第十五条 变更抵押合同须经借贷双方和保证人同意,签订变更抵押协议。
  第十六条 借款人在合同期间不能按合同约定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时,担保公司依据保证合同,先行代为清偿债务,保证合同自然终止。
  第十七条 保证合同终止后,担保公司有权向借款人追偿代为清偿的债务,并行使他项权利,处置抵押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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