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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住房置业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住房置业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
(呼政发[2001]70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呼和浩特市住房置业贷款担保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一年七月十九日

  呼和浩特市住房置业贷款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个人住房置业贷款担保行为,维护借贷双方和保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镇居民个人住房贷款担保。
  第三条 个人住房置业担保是指呼和浩特市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为个人贷款购买住房提供保证,并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行为。
  呼和浩特市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应建立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化经营。
  第四条 住房置业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贷款单位及担保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五条 呼和浩特市房产管理局负责本市个人住房置业担保管理工作。
  第六条 凡本市城镇居民购买本市的商品住房(现房、期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均可申请贷款担保。
  第七条 借款人向担保公司申请个人住房贷款担保,应将本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房屋,依法向担保公司进行抵押反担保。
  第八条 借款人向担保公司申请个人住房贷款担保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有效身份证件;
  (三)具有按期偿还本息能力;
  (四)已足额交纳首期购房款,并签订了合法的购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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