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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进行土地证书年度检验登记的通告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进行土地证书年度检验登记的通告
(呼政发[2000]45号)


  为加强土地权属管理,培育和规范土地市场,建立以证管地、持证用地、凭证交易的良好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规则》及《呼和浩特市土地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每年开展一次土地证书检验登记工作。现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城镇和独立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均按照下列内容到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国有土地使用证书年检登记;
  (一)土地使用者是否依法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土地证书;
  (二)已获得土地使用证书的,土地使用现状是否与原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规定的土地使用者、权属、界址、面积、用途及他项权利一致;
  (三)以划拨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时,是否按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四)改制企业是否持有经批准的土地资产处置、评估文件,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二、对已领取土地证书的,经审核,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规定的内容与现状一致的,要进行年检登记,并按自治区有关规定交纳土地证书年检工本费;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规定的内容与现状不一致的,应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补交各种费用后,进行年底检验。
  三、未领取土地证书的、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的内容与现状不一致的或非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要主动办理登记和变更手续,否则,按非法占地处理。
  四、逾期不进行土地证书年检的,土地证书即自行失去法律效力,其所使用的土地视为非法占地。
  五、土地证书年底检验登记是土地管理部门代表政府进行的土地行政执法行为。各土地使用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土地管理部门的要求,交验土地证书和有关手续,如实提供土地使用情况和变更情况,办理有关手续,进行年度检验。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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