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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若干规定》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若干规定》的通知
(呼政发[1999]86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呼和浩特市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八日

  呼和浩特市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进行土地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登记规则》和《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依照尊重历史,注重现实和有利于经济发展及社会稳定的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土地权属的确定由旗县区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工作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承办。
  第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宗地为单位确定。
  第四条 用地单位征用或划拨的土地,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划出道路、公共绿地等市政公共用地后s,依照实际获得的土地面积确定土地使用权。
  第五条 军队接收的敌伪地产,解放后经人民政府批准并有征用、划拨手续或合法用地证件的,其使用权确定给现使用者;未办征地手续,但部队已建了营房的土地,经过协商,补办用地手续,确认其使用权。
  第六条 电力、通讯、水利、铁路、公路等控制用地,凡有征用、划拨手续或合法用地证件的,其使用权确定给现使用者;如没有征用、划拨手续或合法用地证件的,按取得土地使用的年限,补办用地手续后再予以确认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七条 房屋发生买卖(多次买卖的以最近一次买卖为准)而没有办理变更手续的,按取得土地使用的年限,先补办土地转让手续,再确认国有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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