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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三)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体制

  1、各旗县要依法做好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报批工作。旗县及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修改或调整,一律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2、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城镇以外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修改和调整,由市人民政府审批。但是,规划中的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基本农田保护指标、耕地保有量指标、土地利用分区图等规定内容,须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核定,规划经批准后,报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和调整,涉及上述内容的,仍需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3、要维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法律地位,提高运用规划进行宏观调控的权威性,强化国土资源规划职能。各旗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单独设置以规划管理为主的内设机构。人员编制要与职责和工作任务相匹配。要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确保规划任务的落实。

  (四)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

  各旗县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都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强化执法监察,推进依法行政。

  1、切实加大执法监察力度。要进一步强化市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执法监察责任,切实加强对旗县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旗县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要直接查处,对大案要案公开曝光。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旗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职责的管理监督,对坚持原则、严格执法的干部要加以保护,对不执行和不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旗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领导干部要严格履行国土资源管理职责,按照国家国土资源管理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推进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

  2、切实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伍建设,提高执法监察人员素质,提高执法监察水平。要认真落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报告备案、动态巡查等各项制度,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发现违法行为要坚决制止和纠正并及时报告,力争将问题解决在始发状态。

  三、加强领导、稳步推进、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这次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任务重,各旗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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