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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3、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集约用地,强化土地利用管理。按照土地用途管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切实加强规划实施的管理。

  (二)调整旗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体制

  1、调整旗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是加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各旗县区都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的有关文件执行。

  2、旗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其机构编制仍由同级人民政府管理,市辖区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整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设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分局及所属事业单位和国土资源管理所的机构编制和占编人员上收到市人民政府管理。

  3、经自治区批准设置的开发区内的国土资源管理机构,可由所在旗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

  4、旗县所属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的机构编制上收到所在旗县人民政府管理。各旗县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切实加强基层国土资源管理所建设,按乡镇、街道或工作区域设置国土资源管理所,为旗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依法履行土地、矿产资源和测绘管理职能。国土资源管理所占编人员上收到旗县人民政府管理,其人员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各旗县人民政府要切实保证基层国土资源管理所机构、编制、经费到位。

  5、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国土资源机构编制的管理,根据所承担的工作任务,重新制定公务员“三定方案”、直属事业单位的“五定方案”,市及各旗县都要在本级编制总额内调整国土资源管理机构的编制。要严格按照机构编制管理规定,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对新录用人员,均要按‘凡进必考’的原则,严把进人关。

  6、各旗县人民政府要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管理体制,旗县矿产资源管理职能必须落实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保矿产资源职责到位。

  7、各旗县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要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所需经费(公用和专项业务经费)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强对国土资源专项资金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保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工作的正常运转。市及各旗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财务管理,依法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收缴工作,土地及矿产资源收益等非税收入全额上交同级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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