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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呼政发[2005]7号 2005年2月2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内政字[2004]407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协调领导小组的通知》(内政办字[2004]4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改革省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保障国民经济平衡运行,解决国土资源管理特别是土地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审时度势作出的重大决策,对于增强国家、自治区对国土资源的宏观调控能力,强化自治区、市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保护国土资源的责任,强化执法监察职能,加强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服务和保障地方经济的发展,切实加强矿产资源管理,推进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全面促进我市国土资源各项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都要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的决策上来,坚决维护中央这一决策的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12号)精神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内政字[2004]407号)以及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服从大局,扎实工作,确保顺利完成改革任务。

  二、认真做好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各项落实工作

  (一)切实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强化国土资源行政管理职能

  1、各旗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履行土地、矿产资源、测绘行政管理职能,同时要从当地实际出发,合理配置职能,切实做到依法行政,确保各项行政管理职能落实到位。

  2、在国家、自治区国土资源宏观调控政策指导下,强化各旗县保护土地资源和矿产资源管理的职责。完善各项工作责任制,努力提高行政效率,充分发挥国土资源管理在地方经济发展调节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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