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下列土地,市人民政府将依法统一实施储备:
1、市区范围内无具体使用权人的土地;
2、为政府代征的土地;
3、依法没收的土地;
4、依法收回的荒芜、闲置的国有土地;
5、以租赁、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期限巳满且未续用,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6、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土地;
7、实施城市规划或旧城区改造需要调整使用的土地;
8、土地使用权人向市土地收购储备拍卖中心申请处置土地使用权需要进行收购的土地;
9、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其他原因调整出的国有土地;
10、因处分抵押财产转移土地使用权的或土地使用权抵押人到期未能偿清债务的土地;
11、其他需要进行储备的国有土地。
四、土地的统一开发。市政府储备的土地在向用地单位或个人供地前实行统一开发,至少达到“三通一平”,然后予以供地。统一开发由市土地收购储备拍卖中心具体实施。市财政、规划、房产、交通、电力、邮电、金融、水务、建委等部门要予以大力支持和配合。
五、土地的统一供给。 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市规划控制区的建设用地,一律由市土地收购储备拍卖中心统一供给。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划拨用地目录》明确规定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的用地项目外,一律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有偿使用方式供地。凡是经营性用地,一律以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方式供地。供地时,须有城市规划部门制定的规划设计条件,并符合全市的土地供应年度计划,还要向全社会公开供地信息。
六、土地的统一管理。为了保证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显化土地资产,防止土地资产流失,保证从土地收益上为城市建设筹集大量的资金,市人民政府必须垄断土地一级市场。为此,市政府对市辖区内的土地实行统一管理。市四区及开发区不准自行对土地进行规划,不准自行征用集体土地,不准自行收购收回符合储备条件的国有土地,不准越权审批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