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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一级市场管理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开发、统一供地、统一管理的决定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一级市场管理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开发、统一供地、统一管理的决定
(呼政发[2002]58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
  为了加强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市人民政府对呼市规划控制区2100平方公里范围内的所有建设用地均实行“五统一”,即: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开发、统一供地、统一管理。市规划管理局负责城市建设统一规划;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统一征地、统一开发、统一供地、统一管理;市土地收购储备拍卖中心受市政府委托,在市国土资源局的直接领导下,具体实施土地的征购、开发利用、储备及供地等工作。土地收益全部上交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
  二、土地的统一规划。市辖区的建设用地必须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呼和浩特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呼和浩特市城市总体规划》实施。凡建设用地,须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市土地收购储备拍卖中心才可供地。严禁先供地后补规划手续。
  三、土地的统一征用
  (一)市辖区内的新增建设用地,一律由市土地收购储备拍卖中心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期分批统一征用并储备,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征用或擅自与被征地单位联合开发。本决定发布前各单位、个人已与农村集体组织签订的征地、联营、联建协议但未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一律无效。
  (二)从本决定发布之日起,市人民政府对市辖区内符合储备条件的国有土地将实行统一收购和储备。拥有可储备国有土地的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以地招商或搞联合开发擅自处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各建设单位与拥有可储备国有土地的单位或个人签订的土地转让、联营或联建协议,一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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