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土地部门主要检查建筑用地批准手续等落实情况;
(四)房产部门主要检查开发企业的资质以及开发建设、经营行为、回迁安置、小区服务配套设施等服务情况;
(五)建委主要检查建筑工程的质量、设计、监理、建筑区管网配套、城建档案归档等落实情况以及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推广与应用等落实情况;
(六)公安消防部门主要检查消防设施是否按照国家规定设置等情况;
(七)环保部门主要检查环境质量以及供暖锅炉的相关情况;
(八)人防部门主要检查人防工程的建设情况;
(九)物业部门主要检查住宅区物业管理的组织以及人员的落实情况,公共部位与共用部位维修基金的落实情况;
(十)市政公用部门主要检查住宅区的燃气、供热、给排水管网设施以及道路硬化等落实情况;
(十一)园林绿化部门主要检查住宅区的绿化与总体规划的落实情况。
第六条 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对所建设的住宅区质量负最终责任,不得将工程质量不合格或配套不完善的房屋交付使用。
第七条 住宅区竣工综合验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住宅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和有关专业管理部门的要求全部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
(二)住宅以及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含消防基础设施)等单项工程质量经各专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验收资料齐全;
(三)各类建筑物的平面位置、立面造型、装修色调等符合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
(四)施工机具、建筑残土、剩余构件和各种临时建筑全部拆除清运完毕,达到场清地平,硬化绿化工程全部落实;
(五)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新技术,应当具有国家有关部门的质量认证和批准文件;
(六)被拆迁居民已得到合理安置;
(七)已具备实施物业管理的基本条件。
第八条 申请住宅区竣工综合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土地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建设用地平面图;
(二)规划部门及其它专业管理部门批准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单项工程设计文件(图纸);
(三)房地产开发项目批准书、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四)单项工程竣工资料、竣工图纸(包括竣工总平面图、地下管网图)和技术档案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