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第十三条”已被《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呼和浩特市住宅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4月15日 实施日期:2003年4月15日)修改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住宅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呼政发[2002]7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呼和浩特市住宅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一月三0日
呼和浩特市住宅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新建住宅区竣工综合验收和交接管理,提高住宅区的综合效益和整体水平,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用地规模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开发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区竣工综合验收,是指住宅项目单位工程竣工验收之后,对住宅区(居住区、小区组团)的总体规划、住宅单体建筑设计、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资料、市政基础设施的完成情况,以及工程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推广与应用,公共服务设施、硬化、绿化、环境、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进行的全面性验收。
第四条 呼和浩特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住宅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工作。旗、县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住宅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业务上受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市计委、建委、规划、国土资源、环保、公安消防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住宅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第五条 住宅区竣工综合验收时,各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一) 计委主要检查计划以及建筑规模实施的落实情况;
(二)规划部门主要检查住宅区总体规划是否与上报的相符(平面位置、立面造型、层高、坐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