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企事业单位、商店、学校等单位,以驻地名称命名,各专业部门设置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场等名称,一般的应与驻地名称统一;
(六)一般不以人名命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命名地名:
(七)命名地名要简明、扼要、含义健康,用字规范;
(八)有损我国领土主权和民族尊严的,带有民族岐视和防碍民族团结的,侮辱劳动人民性质和极端庸俗及其他违背国家法规政策的地名,必须更名;
(九)对一地多名、地名多写、意义失真的地名,要进行规范化与标准化处理。
第五条 审批权限与程序:
(一)行政区划的命名、更名,遵照
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办理;
(二)自然村、片村的名称,由乡镇人民政府填写地名命名审批后,报旗、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时抄报市地名办公室备案;
(三)市内三区街道名称,由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时抄报市地名办公室;乡镇内街巷名称,由乡、镇人民政府报旗、县、区人民政府审批,并抄送市地名办公室备案;
(四)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凡涉及国务院《
地名管理条例》及《内蒙古自治区地名管理规定》的,由旗、县、区人民政府批转,市、旗、县、区范围内一般名称,由所在旗、县、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时抄报市地名办公室;
(五)民政部门承办的行政区划名称更名时,会同地名办公室共同商定名称,按规定审批;
(六)企事业单位、商店、学校等单位,以驻地名称命名的,各专业部门设置的有地名意义的台、站、场等名称,古遗址、名胜古迹、纪念地、风景区、游览地、公园及重要的人工建筑物等名称,由主办单位提出意见,征得同级地名办公室同意,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然后报自治区地名办公室备案;
(七)因科学考察、地形测量,绘制地图工作设立新地名标志时,需要先征得市地名办公室的同意后,按审批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八)城市新建、改建地区地名的命名、更名,要在设计前,由城建部门提出名称,征得同级地名办公室同意报所在旗、县、区人民政府审批,并抄报市地名办公室备案;
(九)报送地名命名、更名时,需填写《呼和浩特市地名命名更名表》说明命名、更名的理由,名称的含义、来历等。
第三章 地名译写
第六条 地名用蒙、汉两种文字译写,并注写汉语拼音字母。